11.习惯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
12.公法: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
13.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是民法和商法。
14.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15.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16.联邦法: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如联邦宪法、联邦民法、联邦刑法等。
17.联邦成员法: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 国民法、成员国刑法等。
18.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19.法律体系: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0.部门法(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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