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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